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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588号申请人:沈芬娥。委托代理人:姚正洪,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莎莎,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曾文俊。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69号。代表人:孙新华,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政华,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沈芬娥与曾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3月14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沈芬娥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42025.52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25026.50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曾文俊赔偿1000元,当庭付清。二、申请人沈芬娥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