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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润福与酒泉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福,酒泉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7号原告刘润福,男,生于1978年11月27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国旭,酒泉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炎,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福与被告酒泉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润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润福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