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海、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建海,王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957号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2弄1号(8-1)。法定代表人:周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梦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秀峰,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建海。被告: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海、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