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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400-2号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与赵丹丹、潘祥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祥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潘祥学(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