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汪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715251-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9号。负责人林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磊,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金阊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汪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园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磊银行存款人民币133994.7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