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史洪伟与赵学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洪伟,赵学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115号原告史洪伟。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双。原告史洪伟诉被告赵学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洪伟及委托代理人耿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学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开始被告的丈夫史志芳从我处购买化肥,用于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到2014年12月16日欠我9700元化肥款一直未付,由史志芳给我出具了欠款单,2015年4月份左右史志芳因病去世,2015年12月份我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我化肥款,被告以不知道为由拒绝给付,综上被告拖欠我的化肥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作为史志芳的妻子在史志芳去世后,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化肥款97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2014年12月16日欠款单一张,欠款人是史志芳。史志芳与史纪红是同一人。史纪红与被告赵学双系夫妻关系,200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史纪红于2015年5月27日因病去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化肥款9700元,被告未给付,故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涿州市豆庄乡酱各庄村委会证明两份、被告赵学双与史纪红婚姻登记档案及原告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学双与史纪红(史志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7日史纪红(史志芳)因病去世,该笔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学双应依法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学双给付化肥款9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学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化肥款97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