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陆××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454号原告陆××,天津泰普药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原告陆××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智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相识到结婚时间比较短,因为了解不深,但因为原被告年龄都不小了,双方经常有麻烦,被告与我母亲一直吵架,还说了很难听的话。因为双方性格及生活方式等原因经常争吵,而且吵架后被告将家里的存款都拿走了。因此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彼��应相互体谅和尊重。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被告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双方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