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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60号罪犯张其,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九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5次;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47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所犯两罪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涉众型经济犯罪,绝大部分赃款未予退赔,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退赔退赃、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