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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积胜与朱宝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胜,朱宝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607号原告王积胜。被告朱宝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胜与被告朱宝队、丁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