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积胜与朱宝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胜,朱宝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607号原告王积胜。被告朱宝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胜与被告朱宝队、丁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