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姜良军与彭石建、方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良军,彭石建,方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147-1号原告姜良军。被告彭石建。被告方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良军与被告彭石建、方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岳房证岳阳楼区字第31985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所有的位于岳房证岳阳楼区字第319852号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彭莎莎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