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云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云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70号原告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云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云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云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及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崂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辩称,虽然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在甲方所在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同时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中又约定了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崂山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经审查,根据原告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该案系原告因被告违反《服务合同》和《诚信特别约定》而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海尔集团微信企业号策略规划及运用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向甲方住所地的(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十二条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同意到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崂山区)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是基于被告违反《服务合同》和《诚信特别约定》,而非因《保密协议》引起的纠纷。故原告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到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保密协议》中尽管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和起诉的理由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云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被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