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龙、陈张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龙,陈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3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男,194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张海,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陈小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张海在(2016)浙0604执13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张海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含执行费11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