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与赵荣刚、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赵荣刚,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714号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铸造厂中区**幢,注册号341402600335864。经营者:陈传琳。委托代理人:蒋坤权。被告:赵荣刚,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诉被告赵荣刚、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