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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与赵荣刚、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赵荣刚,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714号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铸造厂中区**幢,注册号341402600335864。经营者:陈传琳。委托代理人:蒋坤权。被告:赵荣刚,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诉被告赵荣刚、巢湖市金巢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毛毛小食品商店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