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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庆宁与林丽央、陈智凡、林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宁,林丽央,陈智凡,林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04号原告黄庆宁,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丽央,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智凡,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和,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刘飞进,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宁与被告林丽央、陈智凡、林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智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智凡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宁撤回对被告陈智凡的起诉。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