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项良与王奉霞、张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良,王奉霞,张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项良。被执行人:王奉霞。被执行人:张孝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奉霞、张孝全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项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项良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奉霞、张孝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