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5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河北村。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河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