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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德恩与庄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恩,庄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14号原告陈德恩,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林锋、林贤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惟斌,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2016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德恩诉被告庄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陈德恩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翔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茂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