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德恩与庄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恩,庄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14号原告陈德恩,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林锋、林贤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惟斌,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2016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德恩诉被告庄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陈德恩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翔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茂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