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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轩永与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轩永,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武轩永,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周银霞,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俊强。原告武轩永与被告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轩永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轩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轩永撤回对被告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收取5728.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028元,由原告武轩永负担。审 判 长  贾月雯审 判 员  王 虹人民陪审员  樊红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