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19号原告黄某,女,住陕西省城固县(略……)。委托代理人魏纪明,男,城固县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略……)。本院在审理黄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