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湛屾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49号罪犯湛屾,男,1977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原无业。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钢绳厂三区*栋**号,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红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湛屾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于2004年9月2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8月23日加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4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湛屾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湛屾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