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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抢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孙兴亚、季祥勇(两人已判刑)、孙小佳(另案处理)共同预谋以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财物。为实施盗窃,季祥勇租了一部轿车,孙兴亚准备了撬砸车门的工具,供作案时使用。一、抢夺罪2013年2月25日晚上九时半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孙兴亚、孙小佳、季祥勇驾车来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在该镇“龙泉池浴室”附近,发现被害人虞某的黑色丰田越野车停在路边,驾驶车辆的孙小佳将车开过去后掉头与被害人虞某的车并排停下,并保持车辆不熄火。孙小佳在驾驶室未下车,坐在后座的季祥勇将车门打开,在车内望风。陈某、孙兴亚两人下车径直走到被害人虞某的车旁观察动静,然后陈某回到自己的车上拿出工具,将虞某的轿车左后车窗玻璃整块卸掉。坐在副驾驶室的吴某发现后大声责问“你干什么啦?你什么人?”陈某趁吴某不备,将后排座位上一只男士皮包抢走。吴某立即下车追赶,陈某和孙兴亚慌忙逃回自己的车上,吴某拦在车前欲阻止车子离开,孙小佳加大油门,吴某担心车子冲撞自己,遂从车前让开,被告人陈某等人慌忙驾车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现金20000元。二、盗窃罪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孙兴亚、孙小佳、季祥勇驾车在广德县、郎溪县境内采取砸车窗玻璃、撬车锁的方法盗窃车内财物,共盗窃现金400元,财物价值786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与孙兴亚、孙小佳、季祥勇驾车来到广德县新杭镇独山村,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村琉璃厂门口的红色本田思铂睿轿车。被告人季祥勇坐在车内望风,陈某和孙兴亚下车将该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的Gucci牌背包(价值2899元)和LV钱包(价值2829元),LV钱包内有现金400余元。2、2013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孙兴亚、孙小佳、季祥勇驾车来到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太湖浴场,发现被害人任某停放在浴场院子内的蓝色马自达轿车,被告人季祥勇在车内望风,陈某、孙兴亚下车撬开车锁,盗走车内的杰克琼斯手提包一只(价值231元)、移动电源一个(价值315元)、茶叶一盒(价值420元)。3、2013年2月25日晚上约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孙兴亚、孙小佳、季祥勇驾车来到郎溪县建平镇东方大酒店,发现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被告人季祥勇在车内望风,陈某、孙兴亚下车撬开车锁,盗走被害人罗某放在车内的一件九牧王休闲西服(价值1167元)。经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车门锁、车窗玻璃价值3349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江苏省灌南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家人退赔了被害人虞某的经济损失2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被害人虞某、张某、任某、罗某的陈述,已判刑的同案犯季祥勇、孙兴亚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郎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称,自己不属于主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抢夺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关于自己不属于主犯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家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琪审 判 员  汪菊花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