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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管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管某,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管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管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管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管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