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英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英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5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樊华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英宇,男,壮族。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