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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卫与翟海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翟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850号申请执行人陈卫。被执行人翟海飞。申请执行人陈卫与被执行人翟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翟海飞偿还原告陈卫借款140000元,分期给付: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时给付,则被告另外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且原告可就尚未给付的借款总额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卫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117000元、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180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翟海飞名下的学田苑99幢503室房产暂不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117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27000元。被执行人翟海飞自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直至127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翟海飞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履行,陈卫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还款期间的利息;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期限和金额履行,本案恢复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自达成本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陈卫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