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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燕玲与李维林执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76号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属的车辆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