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燕玲与李维林执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76号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属的车辆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