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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齐小华与益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益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齐小华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益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袁嘉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乐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小华。委托代理人:曹晶晶,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益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小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凯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跌倒与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将医保支出的费用列为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无限扩张申请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齐小华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凯德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齐小华在凯德公司经营的凯德广场乘电梯行走时因滑倒摔伤,凯德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虽然在本案事发电梯入口处张贴了“请勿在电梯上行走”、“请小心站稳”等警示标识,在电梯前方放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铺设了防滑地毯,但本案事发时正值下雨,进出凯德广场的人员较多,凯德公司应根据当时的实际天气情况,对易于致人滑跌的电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本着最大的谨慎和注意,对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凯德公司在履行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疏忽和纰漏,并结合齐小华自身的过错,判决由凯德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综上,凯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益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