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育与李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李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57号原告李育,男。被告李大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诉被告李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育已与被告李大喜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4元,由原告李育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永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