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楼斌与何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斌,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楼斌。委托代理人吕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敏。申请执行人楼斌与被执行人何敏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23730.8元,执行费人民币6256元,合计人民币429986.8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楼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敏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敏需向申请人楼斌支付人民币35万元,现已支付人民币31万元,余款4万元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1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千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