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梓婷与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梓婷,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2058号申请执行人陈梓婷,女,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孙龙,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梓婷与被告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孙龙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梓婷支付赔偿金90870.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债务人孙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梓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被执行人在本次事故中获得5284元的保险赔款,本院依法予以提留。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5284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6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2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世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