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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晏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熊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旅店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晏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文某某,男,藏族,1979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熊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晏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海青审 判 员  赵 宏助理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