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晏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熊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旅店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晏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文某某,男,藏族,1979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熊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晏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海青审 判 员 赵 宏助理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