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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兴华、苏清凤、王溪木、上官伟良、苏培芬、芬淑萍、苏莲凤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苏清凤,王溪木,上官伟良,苏培芬,苏淑萍,苏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744号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清凤,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溪木,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上官伟良,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培芬,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淑萍,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莲凤,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王兴华、苏清凤、王溪木、上官伟良、苏培芬、芬淑萍、苏莲凤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交罚金人民币163108元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兴华、苏清凤、王溪木、上官伟良、苏培芬、芬淑萍、苏莲凤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兴华、苏清凤、王溪木、上官伟良、苏培芬、芬淑萍、苏莲凤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