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付昌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昌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52号罪犯付昌正(又名付国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昌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昌正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付昌正的定罪与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付昌正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付昌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付昌正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付昌正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昌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4分。2014年9月、11月因争吵打架、吸烟被扣1.5分。服刑期间月均消费500余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付昌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且其有违规扣分,应严格把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昌正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