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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田维明与伍云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明,伍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田维明,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伍云会,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田维明与伍云会其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云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维明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现被执行人伍云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维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宾审判员  朱劲松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