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田维明与伍云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明,伍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田维明,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伍云会,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田维明与伍云会其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云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维明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现被执行人伍云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维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宾审判员 朱劲松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