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玉华申请温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华,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57号申请人玉华,女,47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温泉,男,37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玉华申请温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