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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谭小琴与被执行人谭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琴,谭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小琴,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谭小明,男,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谭小琴与被执行人谭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认,由被执行人谭小明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小琴借款人民币24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小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