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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郭静与贾如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贾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郭静,女,汉族,1974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贾如庆,男,汉族,1966年9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郭静诉贾如庆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如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