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郭静与贾如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贾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郭静,女,汉族,1974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贾如庆,男,汉族,1966年9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郭静诉贾如庆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如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