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田野、胡铁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田野,胡铁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台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繁荣街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蔡正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学,男,汉族,系该社主任。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富强街东侧门市楼***号。被执行人:姜田野,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肖家村号。被执行人:胡铁师,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西佛镇才文村*组。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田野、胡铁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鞍民三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姜田野、胡铁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利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书记员 :冷寒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