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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家琼与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家琼,王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谢家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王道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家琼申请执行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由王道金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10050.00元(案号(2016)川1525执26号);依据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家琼申请执行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由王道金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10050.00元(案号(2016)川1525执27号);依据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家琼申请执行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由王道金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5050.00元(案号(2016)川1525执28号)。上述三案共计执行标的额为2515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王道金未在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道金的收入25150.00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