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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行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终字第00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天鹏,该局局长。负责人:郑礼贵,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高源,该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王毅,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俊、陈伟,被上诉人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郑礼贵、委托代理人罗高源、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二、准许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匡 伟审 判 员  姚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峰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