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杨永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杨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硕勋路中段邮政大楼二楼。被执行人杨永贵,男,生于1961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永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杨永贵设定担保的位于高县文江镇胜利路的房产(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201402109、高房权证高字第2014021**)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对该拍卖所得款在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其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杨永贵所有的位于高县文江镇胜利路原高州饭店楼上二、三楼两层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2014021**、建筑面积475.86平方米,高房权证高字第2014021**、建筑面积472.4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