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粉香与扬州市海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粉香,扬州市海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68-1号原告杨粉香,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海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引江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粉香与被告扬州市海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