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朝刚与孟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刚,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朝刚。被执行人孟磊。王朝刚申请执行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名下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盛进东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铁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