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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庆云诉乔交城、高占梅、高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云,乔交城,高占全,高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284号原告张庆云,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被告乔交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被告高占全,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被告高占梅,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本院在审理张庆云诉乔交城、高占梅、高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占全名下的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庆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占全名下的速腾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