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44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萍与刘华兰、韩家联、叶青、潘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萍,刘华兰,韩家联,叶青,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44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曹萍,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华兰,女,1930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家联,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叶青,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民,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萍与被执行人刘华兰、韩家联、叶青、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