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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建华与赖玉华、王生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华,赖玉华,王生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华,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赖玉华,女,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生吉,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赖玉华与案外人张全根共同共有的位于金牛区长庆东一路1号12栋2层68-2号(权面积1159.66m²)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生吉与案外人李丹秀、王倩共同共有的位于高新区大源北一街25号4栋1单元12层1204号(面积45.63m²)、位于高新区大源北二街36号1栋2单元12层1203号(面积79.65m²)的房屋共二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