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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豹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170号罪犯张豹,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甬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于2007年6月25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区表扬1次。2015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91名罪犯排名第4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