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念斌与文运保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念斌,文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陈念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文运保。陈念斌与文运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灌民初字第2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运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念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运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运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念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运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念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李 权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