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思雨时装有限公司与李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思雨时装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第4054号原告北京思雨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1-16C。法定代表人张永学,董事长。被告李娟,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思雨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