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黄永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240号罪犯黄永福,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7月21日作出(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永福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9月18日作出(2006)沪高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于2010年11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09日止。本院于2014年04月2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永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区表扬3次,监狱表扬2次,监狱记功2次,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60名罪犯第6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永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04年0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