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振新与青岛约克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新,青岛约克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5号申请执行人韩振新,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约克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正阳东路777号。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振新与被执行人青岛约克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12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123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百度搜索“”